在微信朋友圈散布謠言,構成誹謗罪嗎
在微信朋友圈散布謠言,構成誹謗罪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誹謗罪的受害者僅限于自然人,而法人、團體或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然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或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例如,散布虛假信息,宣稱某工廠的產品質量低下,目的是通過不正當手段破壞競爭對手。即使這種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也僅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誹謗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所散布的是虛假事實,但仍故意為之。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則更為廣泛,包括故意和過失。此外,即使檢舉、揭發、批評中存在不實成分,但只要動機是出于善意,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導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誹謗罪的受害者僅限于自然人,而法人、團體或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然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或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例如,散布虛假信息,宣稱某工廠的產品質量低下,目的是通過不正當手段破壞競爭對手。即使這種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也僅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誹謗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所散布的是虛假事實,但仍故意為之。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則更為廣泛,包括故意和過失。此外,即使檢舉、揭發、批評中存在不實成分,但只要動機是出于善意,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誹謗罪的核心在于散布的是捏造的虛假事實,而非客觀存在的真相。如果所傳播的信息雖然對個人名譽有所損害,但卻是基于事實真相,則不構成誹謗罪。然而,即使信息真實,如果涉及個人隱私且被公開,也可能構成名譽侵權。值得注意的是,敘述事實越真實,其侵權性質往往越嚴重,因為這會加劇對個人隱私的侵犯程度。例如,為了破壞他人名譽而揭露隱私,揭露得越真實,其侵權性質就越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誹謗罪的受害者僅限于自然人,而法人、團體或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然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或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例如,散布虛假信息,宣稱某工廠的產品質量低下,目的是通過不正當手段破壞競爭對手。即使這種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也僅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誹謗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所散布的是虛假事實,但仍故意為之。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則更為廣泛,包括故意和過失。此外,即使檢舉、揭發、批評中存在不實成分,但只要動機是出于善意,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在微信朋友圈散布謠言,構成誹謗罪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誹謗罪的受害者僅限于自然人,而法人、團體或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然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或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例如,散布虛假信息,宣稱某工廠的產品質量低下,目的是通過不正當手段破壞競爭對手。即使這種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也僅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誹謗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所散布的是虛假事實,但仍故意為之。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則更為廣泛,包括故意和過失。此外,即使檢舉、揭發、批評中存在不實成分,但只要動機是出于善意,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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