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再出去打工,取得的工資是計入應付職工薪酬還是計入勞務費
退休后再出去打工,取得的工資是計入應付職工薪酬還是計入勞務費
根據這份文件,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扣除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這一應稅項目來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意味著,這類收入應當被歸類為職工薪酬,而非勞務費。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或機構在支付退休人員的再任職收入時,應當將其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以便正確核算和管理。這樣不僅可以保證稅務合規,還能確保財務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再任職”是指退休人員受雇于原單位或新單位,從事與原工作相關的崗位,且工作時間每周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情況。如果是偶爾進行的咨詢、講座等活動,則應被視為勞務行為,而非再任職行為。因此,對于退休后再出去打工的人員而言,其取得的工資應當被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并據此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導讀根據這份文件,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扣除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這一應稅項目來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意味著,這類收入應當被歸類為職工薪酬,而非勞務費。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或機構在支付退休人員的再任職收入時,應當將其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以便正確核算和管理。這樣不僅可以保證稅務合規,還能確保財務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再任職”是指退休人員受雇于原單位或新單位,從事與原工作相關的崗位,且工作時間每周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情況。如果是偶爾進行的咨詢、講座等活動,則應被視為勞務行為,而非再任職行為。因此,對于退休后再出去打工的人員而言,其取得的工資應當被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并據此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在2005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一份重要文件,即《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明確規定了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的稅務處理方式。根據這份文件,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扣除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這一應稅項目來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意味著,這類收入應當被歸類為職工薪酬,而非勞務費。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或機構在支付退休人員的再任職收入時,應當將其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以便正確核算和管理。這樣不僅可以保證稅務合規,還能確保財務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再任職”是指退休人員受雇于原單位或新單位,從事與原工作相關的崗位,且工作時間每周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情況。如果是偶爾進行的咨詢、講座等活動,則應被視為勞務行為,而非再任職行為。因此,對于退休后再出去打工的人員而言,其取得的工資應當被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并據此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退休后再出去打工,取得的工資是計入應付職工薪酬還是計入勞務費
根據這份文件,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扣除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這一應稅項目來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意味著,這類收入應當被歸類為職工薪酬,而非勞務費。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或機構在支付退休人員的再任職收入時,應當將其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以便正確核算和管理。這樣不僅可以保證稅務合規,還能確保財務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再任職”是指退休人員受雇于原單位或新單位,從事與原工作相關的崗位,且工作時間每周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情況。如果是偶爾進行的咨詢、講座等活動,則應被視為勞務行為,而非再任職行為。因此,對于退休后再出去打工的人員而言,其取得的工資應當被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并據此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為你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