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平價銷售的涉稅風險
關聯企業平價銷售的涉稅風險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如果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1.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2.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3.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當納稅人有上述規定的情況時,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導讀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如果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1.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2.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3.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當納稅人有上述規定的情況時,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關聯企業之間的平價銷售并不一定不存在稅務風險。如果稅務機關認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正常交易價格進行,那么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其應納稅額。即便關聯企業之間的銷售價格與非關聯企業的市場價格相等,這并不 automatically 意味著關聯企業之間的價格設定是合理的。如果納稅人對非關聯企業的銷售價格高于關聯企業,則稅務機關可能會認為關聯企業之間的平價銷售是不合理的,并據此調整應納稅額。這是基于稅收管理的橫向公平原則。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如果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1. 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2. 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3. 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當納稅人有上述規定的情況時,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1. 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2. 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3.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4.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關聯企業平價銷售的涉稅風險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如果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1.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2.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3.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當納稅人有上述規定的情況時,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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