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時必須提供離職證明,這是其法定義務。若公司拒絕或未及時提供離職證明,員工有權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訴,并要求公司履行其法定責任。2. 如果由于公司拒絕出具或延遲提供離職證明,導致員工無法及時享受失業保險等福利待遇,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3.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必須出具書面證明,并在規定時間內為勞動者辦理相關手續,包括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4.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向勞動者提供書面證明,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并對其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害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