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于解聘賠償法
勞動合同法關于解聘賠償法
當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對于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病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導讀當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對于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病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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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如果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同樣,如果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需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額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當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對于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病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當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當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勞動合同法關于解聘賠償法
當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對于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病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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