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關于《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家稅務局關于《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2.關聯企業的定義遵循細則第五十二條,包括在資本、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擁有或控制關系,或者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擁有或控制,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聯的關系。具體包括但不限于:相互持股達到25%或以上;由第三方擁有或控制的股份達到25%或以上;借貸資金占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10%的借貸資金由第三方擔保;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常務董事由第三方委派;生產經營活動依賴第三方提供的特許權利;原材料或零配件的供應由第三方控制;產品或商品銷售受第三方控制;以及其他實際控制的關系,如家屬、親屬等。3.企業在納稅年度內與關聯企業有業務往來時,應同時提交所得稅申報表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
導讀2.關聯企業的定義遵循細則第五十二條,包括在資本、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擁有或控制關系,或者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擁有或控制,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聯的關系。具體包括但不限于:相互持股達到25%或以上;由第三方擁有或控制的股份達到25%或以上;借貸資金占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10%的借貸資金由第三方擔保;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常務董事由第三方委派;生產經營活動依賴第三方提供的特許權利;原材料或零配件的供應由第三方控制;產品或商品銷售受第三方控制;以及其他實際控制的關系,如家屬、親屬等。3.企業在納稅年度內與關聯企業有業務往來時,應同時提交所得稅申報表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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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制定,旨在明確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的稅務管理措施。2. 關聯企業的定義遵循細則第五十二條,包括在資本、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擁有或控制關系,或者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擁有或控制,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聯的關系。具體包括但不限于:相互持股達到25%或以上;由第三方擁有或控制的股份達到25%或以上;借貸資金占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10%的借貸資金由第三方擔保;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常務董事由第三方委派;生產經營活動依賴第三方提供的特許權利;原材料或零配件的供應由第三方控制;產品或商品銷售受第三方控制;以及其他實際控制的關系,如家屬、親屬等。3. 企業在納稅年度內與關聯企業有業務往來時,應同時提交所得稅申報表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4. 稅務機關在審計或調查企業與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時,有權要求企業提供相關交易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5. 稅務機關要求企業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應在60日內提交。6. 若企業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申報或拒絕提供資料,稅務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進行處罰。7. 企業若通過不合理的業務往來價格或費用標準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并據此征稅。8. 稅務機關在調整企業轉讓定價時,應將調整金額和性質通知被調整企業。9. 轉讓定價的調整通常限于被審計或調查的納稅年度,但也可追溯調整,最長追溯期為十年。10. 若企業不對應調整帳務,超過關聯關系所能獲得的數額部分,將視同股息分配,不享受免征所得稅優惠。關聯方取得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不得調整已扣繳的預提所得稅。11. 企業對轉讓定價調整有異議時,應先繳納稅款,然后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復議或訴訟,并提供相關資料。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資料的,稅務機關不予復議。12. 涉及稅收協定條款的轉讓定價調整,應依照稅收協定的規定執行。13. 本辦法自1993年1月1日起實施。
國家稅務局關于《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2.關聯企業的定義遵循細則第五十二條,包括在資本、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擁有或控制關系,或者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擁有或控制,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聯的關系。具體包括但不限于:相互持股達到25%或以上;由第三方擁有或控制的股份達到25%或以上;借貸資金占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10%的借貸資金由第三方擔保;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常務董事由第三方委派;生產經營活動依賴第三方提供的特許權利;原材料或零配件的供應由第三方控制;產品或商品銷售受第三方控制;以及其他實際控制的關系,如家屬、親屬等。3.企業在納稅年度內與關聯企業有業務往來時,應同時提交所得稅申報表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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