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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結束后,如果需要開具無犯罪證明,通常不需要在證明上特別備注收容教育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收容教育期間并不等同于刑事處罰,因此,在收容教育結束后,相關個人可以申請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收容教育結束后沒有新的違法犯罪記錄,那么開具的無犯罪證明應當是清白的。但是,如果被收容教育的人在收容教育期間有新的違法犯罪行為,那么這些行為會被記錄在案,并可能影響其后續申請無犯罪記錄證明的結果。需要注意的是,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具體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區和機關而異,建議咨詢當地的公安機關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獲取詳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