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五歲時受過一次行政處罰的孩子,在大學期間依然有資格申請入黨。通常情況下,學校并不會知道學生的這段經歷。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會被特殊處理,如果是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行,相關犯罪記錄會被封存,非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時不得查閱。這意味著,這些記錄不會影響學生的入學或就業,也不會影響他們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根據《刑法》第一百條的規定,曾經受到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參軍或就業時,有義務向相關單位如實報告自己的前科情況,不得隱瞞。然而,對于在犯罪時未滿十八歲且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他們可以免除這一報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