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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進行訴訟,而這些代理人的身份并非限定于律師。實際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任何年滿十八周歲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都有可能成為訴訟代理人,前提是他們不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此,當事人可以考慮選擇親朋好友、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或其他得到人民法院批準的公民間的任意一人作為自己的代理人。若決定委托他人代為進行訴訟,當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經本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該授權委托書必須明確指出所委托的事項以及代理人的權限范圍。例如,若代理人需要進行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等法律行為,通常需要當事人特別授權。在實際操作中,代理人可能是當事人的家庭成員,如配偶、父母或子女等。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也是常見的代理人選擇。除此之外,經當事人同意并由社會團體或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同樣有可能被委托為代理人。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情況許可其他合適的公民擔任代理人。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擁有廣泛的代理人選擇權,但必須確保授權委托書的合法性以及代理人行為的合規性。這樣的制度設計旨在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并確保民事訴訟能夠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