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一個人不可以執法。
輔警是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輔助履行相應崗位職責的人員。他們的職責包括治安巡邏檢查、卡口值守、接處警等警務活動。雖然輔警可以承擔這些輔助性的警務工作,但他們并不具備正式的警察身份,因此沒有獨立的執法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輔警作為輔助人員,并非行政機關的正式成員,因此不能單獨實施行政處罰或其他執法行為。
總的來說,輔警可以在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參與執法活動,幫助警察維護社會治安和秩序,但他們不能代替警察作出執法決定,也不能單獨進行執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