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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同犯罪人的分類:主要包括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2. 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主犯需對其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責任;從犯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脅從犯按其犯罪情節減輕或免除處罰;教唆犯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3. 主犯的法律責任:主犯不僅要對自身犯罪行為負責,還需對集團成員根據犯罪計劃實施的犯罪行為負責,但超出計劃的行為主犯不承擔責任。4. 從犯的特點與責任:從犯在共同犯罪中協助主犯,不起主要或決定作用,因此承擔的刑事責任較主犯輕。5. 脅從犯的區別與責任:脅從犯因受脅迫或誘騙參與犯罪,主觀上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所起作用較小,與從犯有本質區別,處罰相對較輕。6.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主犯的認定及處罰原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從犯的處罰原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對脅從犯的處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