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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議中的“議賓”一項,所指的“賓”是指前朝的貴族。在八議制度中,這八種特權人物包括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和議賓。這一制度源于中國封建時期的法律,規定了對這些特定身份的人犯罪時,必須由皇帝親自裁決或依法減輕處罰。該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周代的“八辟”,到了三國魏時期,首次將其納入律文。此后的歷代王朝均沿襲了這一制度。到了明清時期,八議制度經歷了一定的變化,取消了“流罪以下減一等”的規定,而僅保留了貴族犯罪時由皇帝裁決的部分。八議制度中的“議親”指的是皇帝的親屬;“議故”指皇帝的舊友;“議賢”指朝廷認可的有德行人;“議能”指有才能,能軍事和政治上輔助帝王的人;“議功”指有顯著功勛者;“議貴”指高級官員和一等爵位者;“議勤”指為國家辛勤工作的人;“議賓”則指那些作為國家貴賓的前朝后代。若這些特權人士犯下死罪,官府無權直接定罪量刑,而需將案件上報朝廷,由官員集體審議后,呈請皇帝裁決。對于犯有流刑以下的罪行,則可以減輕一等處罰。然而,如果犯有十惡不赦之罪,上述特權便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