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判定的關鍵要素
破產判定的關鍵要素
1.債務人顯著失去償債之能,無力以任何形式償債。2.債務人所欠債務必須已經到期,債權人主張清償且無異議或已有確定數額(即經過審判、仲裁確認)。3.債務人無法清償此債務在可預見的較長時間內保持現狀。4.債務人停付到期債務并持續不變,除非有反面證明,否則視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法律依據】;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導讀1.債務人顯著失去償債之能,無力以任何形式償債。2.債務人所欠債務必須已經到期,債權人主張清償且無異議或已有確定數額(即經過審判、仲裁確認)。3.債務人無法清償此債務在可預見的較長時間內保持現狀。4.債務人停付到期債務并持續不變,除非有反面證明,否則視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法律依據】;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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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界限的本質標準即無法償付截止期前債務,包含以下四項要素:1. 債務人顯著失去償債之能,無力以任何形式償債;2. 債務人所欠債務必須已經到期,債權人主張清償且無異議或已有確定數額(即經過審判、仲裁確認);3. 債務人無法清償此債務在可預見的較長時間內保持現狀;4. 債務人停付到期債務并持續不變,除非有反面證明,否則視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法律依據】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破產判定的關鍵要素
1.債務人顯著失去償債之能,無力以任何形式償債。2.債務人所欠債務必須已經到期,債權人主張清償且無異議或已有確定數額(即經過審判、仲裁確認)。3.債務人無法清償此債務在可預見的較長時間內保持現狀。4.債務人停付到期債務并持續不變,除非有反面證明,否則視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法律依據】;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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