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糾紛的處理措施
購房糾紛的處理措施
(1)協商解決,即由當事人雙方深入溝通協商,達成共識。(2)調解解決,指買賣雙方的矛盾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或其他相關機構協調后,采用勸解、引導和教育等方式及時化解。(3)仲裁解決,是買賣雙方在引發爭端前或后簽署協議,自愿將爭議交付仲裁機構,依循國家及地區性的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等作出具有約束力并對雙方均生效的裁定。拒絕提交仲裁則無法適用。(4)行政解決,適用于經商品房所在地產管機構等單位調解無果、調解達成后任意一方反悔或買房矛盾當事方向行政部門投訴的情況,相關部門會對爭議事項以行政決定形式介入處理。以及(5)訟訴解決,即人民法院在爭端各方及法定代表人等參與下,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房屋交易糾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導讀(1)協商解決,即由當事人雙方深入溝通協商,達成共識。(2)調解解決,指買賣雙方的矛盾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或其他相關機構協調后,采用勸解、引導和教育等方式及時化解。(3)仲裁解決,是買賣雙方在引發爭端前或后簽署協議,自愿將爭議交付仲裁機構,依循國家及地區性的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等作出具有約束力并對雙方均生效的裁定。拒絕提交仲裁則無法適用。(4)行政解決,適用于經商品房所在地產管機構等單位調解無果、調解達成后任意一方反悔或買房矛盾當事方向行政部門投訴的情況,相關部門會對爭議事項以行政決定形式介入處理。以及(5)訟訴解決,即人民法院在爭端各方及法定代表人等參與下,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房屋交易糾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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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妥善應對購房中的各類房產糾紛問題,可采用如下五種途徑予以化解:(1)協商解決,即由當事人雙方深入溝通協商,達成共識;(2)調解解決,指買賣雙方的矛盾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或其他相關機構協調后,采用勸解、引導和教育等方式及時化解;(3)仲裁解決,是買賣雙方在引發爭端前或后簽署協議,自愿將爭議交付仲裁機構,依循國家及地區性的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等作出具有約束力并對雙方均生效的裁定;拒絕提交仲裁則無法適用;(4)行政解決,適用于經商品房所在地產管機構等單位調解無果、調解達成后任意一方反悔或買房矛盾當事方向行政部門投訴的情況,相關部門會對爭議事項以行政決定形式介入處理;以及(5)訟訴解決,即人民法院在爭端各方及法定代表人等參與下,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房屋交易糾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法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購房糾紛的處理措施
(1)協商解決,即由當事人雙方深入溝通協商,達成共識。(2)調解解決,指買賣雙方的矛盾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或其他相關機構協調后,采用勸解、引導和教育等方式及時化解。(3)仲裁解決,是買賣雙方在引發爭端前或后簽署協議,自愿將爭議交付仲裁機構,依循國家及地區性的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等作出具有約束力并對雙方均生效的裁定。拒絕提交仲裁則無法適用。(4)行政解決,適用于經商品房所在地產管機構等單位調解無果、調解達成后任意一方反悔或買房矛盾當事方向行政部門投訴的情況,相關部門會對爭議事項以行政決定形式介入處理。以及(5)訟訴解決,即人民法院在爭端各方及法定代表人等參與下,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房屋交易糾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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