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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過程中,若丈夫或妻子有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或揮霍共有財產之行為,或試圖通過虛假筆錄制造共同負債以謀求獨自占有財產者,在婚姻財產分割層面上可依法予以相應懲罰,即減少或不予分配其所應得部分。如雙方已離婚,另一方發現上述行為,可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重新處理婚姻財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