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標準
杭州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標準
用人單位繳費基數依照本公司當月職工工資總額設定。工資總額依據國家統計局統一標準進行核算。若員工當月工資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60%,則按該比例計算。反之,若超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300%,同樣以此為基準。員工個人繳費基數則參照其上一年度月均工資。對于新設立或新增員工的用人單位,以首月工資作為上一年度月均工資。若員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資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60%,則按此比例計算。反之,若超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300%,同樣以此為基準。對于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若雇主或雇員上一年度月均工資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80%,則其個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將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80%計算。【法律依據】;
導讀用人單位繳費基數依照本公司當月職工工資總額設定。工資總額依據國家統計局統一標準進行核算。若員工當月工資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60%,則按該比例計算。反之,若超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300%,同樣以此為基準。員工個人繳費基數則參照其上一年度月均工資。對于新設立或新增員工的用人單位,以首月工資作為上一年度月均工資。若員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資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60%,則按此比例計算。反之,若超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300%,同樣以此為基準。對于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若雇主或雇員上一年度月均工資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80%,則其個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將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80%計算。【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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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費用由企業部分及員工個人部分組成。用人單位繳費基數依照本公司當月職工工資總額設定。工資總額依據國家統計局統一標準進行核算。若員工當月工資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60%,則按該比例計算;反之,若超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300%,同樣以此為基準。員工個人繳費基數則參照其上一年度月均工資。對于新設立或新增員工的用人單位,以首月工資作為上一年度月均工資。若員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資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60%,則按此比例計算;反之,若超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300%,同樣以此為基準。對于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若雇主或雇員上一年度月均工資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80%,則其個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將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80%計算。【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全文》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杭州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標準
用人單位繳費基數依照本公司當月職工工資總額設定。工資總額依據國家統計局統一標準進行核算。若員工當月工資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60%,則按該比例計算。反之,若超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300%,同樣以此為基準。員工個人繳費基數則參照其上一年度月均工資。對于新設立或新增員工的用人單位,以首月工資作為上一年度月均工資。若員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資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60%,則按此比例計算。反之,若超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300%,同樣以此為基準。對于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若雇主或雇員上一年度月均工資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80%,則其個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將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80%計算。【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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