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在處理盜贓物中的應用
善意取得制度在處理盜贓物中的應用
鑒于此,《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明確指出,無處分權人將其所持有的不動產或動產轉讓予受讓人的情況下,所有權人享有追回權。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若滿足以下三種情形,則受讓人可依法取得該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在接受該不動產或動產時系出于善意。(2)轉讓價格合理公允。(3)已辦理法定登記手續的不動產或動產,以及無需登記但已實際交付給受讓人的財產。在此基礎上,受讓人依據上述條款取得了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后,原所有權人仍有權向無處分權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此外,對于當事人因善意而取得其他物權的情形,亦應參照適用前述兩款規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導讀鑒于此,《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明確指出,無處分權人將其所持有的不動產或動產轉讓予受讓人的情況下,所有權人享有追回權。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若滿足以下三種情形,則受讓人可依法取得該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在接受該不動產或動產時系出于善意。(2)轉讓價格合理公允。(3)已辦理法定登記手續的不動產或動產,以及無需登記但已實際交付給受讓人的財產。在此基礎上,受讓人依據上述條款取得了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后,原所有權人仍有權向無處分權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此外,對于當事人因善意而取得其他物權的情形,亦應參照適用前述兩款規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并未明確規定盜竊贓物不得適用善意取得之條款,依照私法領域中“法律無明文規定禁止即許可為之”的基本原則,我們可以理解為盜竊贓物同樣適用于善意取得制度。鑒于此,《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明確指出,無處分權人將其所持有的不動產或動產轉讓予受讓人的情況下,所有權人享有追回權;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若滿足以下三種情形,則受讓人可依法取得該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在接受該不動產或動產時系出于善意;(2)轉讓價格合理公允;(3)已辦理法定登記手續的不動產或動產,以及無需登記但已實際交付給受讓人的財產。在此基礎上,受讓人依據上述條款取得了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后,原所有權人仍有權向無處分權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此外,對于當事人因善意而取得其他物權的情形,亦應參照適用前述兩款規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善意取得制度在處理盜贓物中的應用
鑒于此,《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明確指出,無處分權人將其所持有的不動產或動產轉讓予受讓人的情況下,所有權人享有追回權。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若滿足以下三種情形,則受讓人可依法取得該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在接受該不動產或動產時系出于善意。(2)轉讓價格合理公允。(3)已辦理法定登記手續的不動產或動產,以及無需登記但已實際交付給受讓人的財產。在此基礎上,受讓人依據上述條款取得了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后,原所有權人仍有權向無處分權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此外,對于當事人因善意而取得其他物權的情形,亦應參照適用前述兩款規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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