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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租賃合同到期后,若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而出租人未提出異議,則雙方成立不定期租賃合同。2. 不定期的租賃合同中,任何一方均可隨時解除合同,不存在自動續租一年的規定。3. 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十年,到期后當事人可以選擇續簽并重新確定期限。4. 若租賃合同到期后未續簽,但承租人仍占用租賃物,出租人也未要求返還,則租賃關系繼續有效,但變為不定期租賃。5. 在不定期租賃關系中,雙方均有權隨時終止合同,但需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6. 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第七百三十條、第七百三十四條和第五百六十三條,這些條款規定了租賃合同的期限、解除合同的情形以及不定期合同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