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能否主張居住權
離婚時能否主張居住權
居住權作為一種他物權,其設立方式僅限于通過合同協議或遺囑明確規定兩種主要途徑,無論選用何種方法,均需得權者首肯方能實現。因此,在離婚之后,如欲創設居住權,理應征得權利人的同意。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法律依據?!睹穹ǖ洹返谌倭鶙l。
導讀居住權作為一種他物權,其設立方式僅限于通過合同協議或遺囑明確規定兩種主要途徑,無論選用何種方法,均需得權者首肯方能實現。因此,在離婚之后,如欲創設居住權,理應征得權利人的同意。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法律依據?!睹穹ǖ洹返谌倭鶙l。
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有權請求獲得居住權,但這需要得到對方的許可。居住權作為一種他物權,其設立方式僅限于通過合同協議或遺囑明確規定兩種主要途徑,無論選用何種方法,均需得權者首肯方能實現。因此,在離婚之后,如欲創設居住權,理應征得權利人的同意。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離婚時能否主張居住權
居住權作為一種他物權,其設立方式僅限于通過合同協議或遺囑明確規定兩種主要途徑,無論選用何種方法,均需得權者首肯方能實現。因此,在離婚之后,如欲創設居住權,理應征得權利人的同意。法律依據?!睹穹ǖ洹返谌倭鶙l。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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