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強制清算新規解讀
最高院強制清算新規解讀
如若公司解散后未能及時組建清算小組進行清算,或已組建而故意拖延清算,甚至違法清算可能嚴重侵害債權人或股東權益時,可依法啟動強制清算程序。【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導讀如若公司解散后未能及時組建清算小組進行清算,或已組建而故意拖延清算,甚至違法清算可能嚴重侵害債權人或股東權益時,可依法啟動強制清算程序。【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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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對強制清算有明確規定:如若公司解散后未能及時組建清算小組進行清算,或已組建而故意拖延清算,甚至違法清算可能嚴重侵害債權人或股東權益時,可依法啟動強制清算程序。【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最高院強制清算新規解讀
如若公司解散后未能及時組建清算小組進行清算,或已組建而故意拖延清算,甚至違法清算可能嚴重侵害債權人或股東權益時,可依法啟動強制清算程序。【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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