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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規定的債權申報期內,債權人如若未曾申報,可在破產財產最終分配前彌補申報;但對于之前已作出的分配,將不予再行補充分配。債權人需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此期限以法院發布破產申請公告日期作為起點計算,最短為30天,最長期限不超過3個月。【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本回答被網友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