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署名與房屋權屬的關聯性
房產證署名與房屋權屬的關聯性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導讀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請注意,房產證上署名與房屋歸屬無直接關系,并不代表單獨所有.我國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只有經過法定程序進行登記,才能產生權利義務的法律后果。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房產證署名與房屋權屬的關聯性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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