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主體的國家代表性。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意志的執行行為,具有國家代表性和權威性。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代表的是國家的整體利益和意志,因此其行政行為具有法定的約束力和強制力。
2.合法性。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體現在其法律依據、權力范圍和程序要求等方面。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行事,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得超越權限或違反法律的規定。同時,行政行為必須符合行政法的原則和精神,確保其合法性和正當性。
3.自由裁量性。行政行為在法定范圍內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由于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和法律的局限性,法律往往無法對所有行政行為進行詳盡的規定,因此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需要在法律的原則和精神指導下,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自由裁量,以合理、公正的方式作出決策。
4.主動性和單方意志性。行政行為通常是基于行政機關的單方意志作出的,具有主動性和單方決定性。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無需征得相對人的同意,可以直接作出決定并付諸實施。這種單方意志性是基于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考慮,以確保行政效率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總的來說,行政行為具有國家代表性、合法性、自由裁量性、主動性和單方意志性等特點。這些特征共同構成了行政行為的本質和基本要求,確保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能夠代表國家利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公共利益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