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借貸行為的債務歸屬
分居期間借貸行為的債務歸屬
若夫妻中一方所負之債經另一方認可,則此債務被視為共同債務。2.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以個人名義承擔的家計所需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3.若債權人能證實該項債務用于共同生產經營,亦將認定為共同債務。4.如夫妻中有一方以個人名譽為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則非夫妻共同債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導讀若夫妻中一方所負之債經另一方認可,則此債務被視為共同債務。2.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以個人名義承擔的家計所需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3.若債權人能證實該項債務用于共同生產經營,亦將認定為共同債務。4.如夫妻中有一方以個人名譽為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則非夫妻共同債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分居期借款是否屬共同債務需依具體情形。若夫妻中一方所負之債經另一方認可,則此債務被視為共同債務;2.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以個人名義承擔的家計所需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3.若債權人能證實該項債務用于共同生產經營,亦將認定為共同債務;4.如夫妻中有一方以個人名譽為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則非夫妻共同債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分居期間借貸行為的債務歸屬
若夫妻中一方所負之債經另一方認可,則此債務被視為共同債務。2.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以個人名義承擔的家計所需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3.若債權人能證實該項債務用于共同生產經營,亦將認定為共同債務。4.如夫妻中有一方以個人名譽為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則非夫妻共同債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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