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財產分割協議的自擬問題及其法律效力
關于財產分割協議的自擬問題及其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能夠順利完成離婚相關事宜,針對財產歸屬問題所做出的這一類約定,只有等待特定的條件得到滿足,也就是實際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這樣該協議書才被視為有效的。然而,需要明白的是,若夫妻兩人尚未達成離婚的意向,只是就婚姻期間或婚前財產歸屬問題進行了相關約定,這種情況下,這類協議應歸類為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導讀值得注意的是,為了能夠順利完成離婚相關事宜,針對財產歸屬問題所做出的這一類約定,只有等待特定的條件得到滿足,也就是實際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這樣該協議書才被視為有效的。然而,需要明白的是,若夫妻兩人尚未達成離婚的意向,只是就婚姻期間或婚前財產歸屬問題進行了相關約定,這種情況下,這類協議應歸類為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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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自行撰寫的財產分割協議中,倘若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并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那么這份協議尚未正式生效,對于雙方當事人來說并不具備任何法律強制力的約束作用。值得注意的是,為了能夠順利完成離婚相關事宜,針對財產歸屬問題所做出的這一類約定,只有等待特定的條件得到滿足,也就是實際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這樣該協議書才被視為有效的。然而,需要明白的是,若夫妻兩人尚未達成離婚的意向,只是就婚姻期間或婚前財產歸屬問題進行了相關約定,這種情況下,這類協議應歸類為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關于財產分割協議的自擬問題及其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能夠順利完成離婚相關事宜,針對財產歸屬問題所做出的這一類約定,只有等待特定的條件得到滿足,也就是實際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這樣該協議書才被視為有效的。然而,需要明白的是,若夫妻兩人尚未達成離婚的意向,只是就婚姻期間或婚前財產歸屬問題進行了相關約定,這種情況下,這類協議應歸類為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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