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多重買賣中買受人權益的確定
房屋多重買賣中買受人權益的確定
首先是收到且承認權利已轉的買受人。再者,若雙方皆未接收房產,先行付款的買受人有請求出賣方履約之權利。最后,對于均未收房且未付定金的買家而言,符合法律規定早前締結合同的買主有權要求出賣方履行交房義務。法律依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導讀首先是收到且承認權利已轉的買受人。再者,若雙方皆未接收房產,先行付款的買受人有請求出賣方履約之權利。最后,對于均未收房且未付定金的買家而言,符合法律規定早前締結合同的買主有權要求出賣方履行交房義務。法律依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一房多售情況下,買家應有優先權如下:首先是收到且承認權利已轉的買受人;再者,若雙方皆未接收房產,先行付款的買受人有請求出賣方履約之權利;最后,對于均未收房且未付定金的買家而言,符合法律規定早前締結合同的買主有權要求出賣方履行交房義務。法律依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房屋多重買賣中買受人權益的確定
首先是收到且承認權利已轉的買受人。再者,若雙方皆未接收房產,先行付款的買受人有請求出賣方履約之權利。最后,對于均未收房且未付定金的買家而言,符合法律規定早前締結合同的買主有權要求出賣方履行交房義務。法律依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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