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婚后銷售所得是否屬共同財產?
婚前房產婚后銷售所得是否屬共同財產?
依據不同情形,可分為以下兩類。若婚后購買之房產僅登記于男方名下,則該房產應視為出資方的個人財產,非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無需進行分割。反之,若婚后購買之房產登記于夫妻雙方名下,則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會對出資方給予適當傾斜。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導讀依據不同情形,可分為以下兩類。若婚后購買之房產僅登記于男方名下,則該房產應視為出資方的個人財產,非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無需進行分割。反之,若婚后購買之房產登記于夫妻雙方名下,則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會對出資方給予適當傾斜。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后售出,其性質并非絕對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據不同情形,可分為以下兩類:若婚后購買之房產僅登記于男方名下,則該房產應視為出資方的個人財產,非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無需進行分割;反之,若婚后購買之房產登記于夫妻雙方名下,則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會對出資方給予適當傾斜。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房產婚后銷售所得是否屬共同財產?
依據不同情形,可分為以下兩類。若婚后購買之房產僅登記于男方名下,則該房產應視為出資方的個人財產,非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無需進行分割。反之,若婚后購買之房產登記于夫妻雙方名下,則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會對出資方給予適當傾斜。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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