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離婚共同財產的認定
《民法典》下離婚共同財產的認定
具體包括以下幾類。(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收益。(三)知識產權收益。(四)繼承或贈予財產,但明確規定僅歸屬一方的除外。(五)其他應屬共同所有的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導讀具體包括以下幾類。(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收益。(三)知識產權收益。(四)繼承或贈予財產,但明確規定僅歸屬一方的除外。(五)其他應屬共同所有的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存續期內,所得的總收入扣除雙方同意分配之外的財產。具體包括以下幾類:(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收益;(三)知識產權收益;(四)繼承或贈予財產,但明確規定僅歸屬一方的除外;(五)其他應屬共同所有的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民法典》下離婚共同財產的認定
具體包括以下幾類。(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收益。(三)知識產權收益。(四)繼承或贈予財產,但明確規定僅歸屬一方的除外。(五)其他應屬共同所有的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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