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行為規范
董事、高管行為規范
(1)私自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混同于私人儲蓄賬戶。(3)在沒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授權下,擅自對外借款或為第三方進行擔保。(4)不遵守公司章程,與本公司簽訂合同或進行任何交易。(5)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許可,利用職務之便為自身或他人謀求商業利益。(6)私自收取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7)擅自泄露公司機密。以及(8)違反忠誠義務的其他行為。若違反上述規定,所得收益應全數歸還公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導讀(1)私自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混同于私人儲蓄賬戶。(3)在沒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授權下,擅自對外借款或為第三方進行擔保。(4)不遵守公司章程,與本公司簽訂合同或進行任何交易。(5)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許可,利用職務之便為自身或他人謀求商業利益。(6)私自收取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7)擅自泄露公司機密。以及(8)違反忠誠義務的其他行為。若違反上述規定,所得收益應全數歸還公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https://img.51dongshi.com/20250103/wz/18554058152.jpg)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嚴禁實施以下行為:(1)私自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混同于私人儲蓄賬戶;(3)在沒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授權下,擅自對外借款或為第三方進行擔保;(4)不遵守公司章程,與本公司簽訂合同或進行任何交易;(5)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許可,利用職務之便為自身或他人謀求商業利益;(6)私自收取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7)擅自泄露公司機密;以及(8)違反忠誠義務的其他行為。若違反上述規定,所得收益應全數歸還公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管行為規范
(1)私自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混同于私人儲蓄賬戶。(3)在沒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授權下,擅自對外借款或為第三方進行擔保。(4)不遵守公司章程,與本公司簽訂合同或進行任何交易。(5)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許可,利用職務之便為自身或他人謀求商業利益。(6)私自收取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7)擅自泄露公司機密。以及(8)違反忠誠義務的其他行為。若違反上述規定,所得收益應全數歸還公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為你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