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是否應設立試用期離職條款
勞動合同中是否應設立試用期離職條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提交離職申請,如處于試用期,僅需提前三天告知即可解除勞動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導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提交離職申請,如處于試用期,僅需提前三天告知即可解除勞動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勞動合同需明確約定試用期離職事宜并符合相應法律規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提交離職申請,如處于試用期,僅需提前三天告知即可解除勞動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合同中是否應設立試用期離職條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提交離職申請,如處于試用期,僅需提前三天告知即可解除勞動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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