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普通市民發起的民事訴訟案件,根據法律規定,需由被告常駐地址所在地區的人民法院負責處理。若是被告的常駐地址與其經常居住地不相符的情況,則應交由其經常居住地相關的人民法院來負責審理。至于對法人單位或者其他非自然人組織發起的民事訴訟案件,同樣需要由被告常駐地址所在地區的人民法院負責審理。如果同一個訴訟案件涉及到多個被告,且他們的常駐地址和經常居住地分別位于兩個以上不同的人民法院轄區內,那么各個相關的人民法院均享有對此案的審判權?!痉梢罁浚?/div>
如若出現了債權債務方面的紛爭,通常情況下是向被告人所在地或是合同執行地的相關法院進行申訴。對于普通市民發起的民事訴訟案件,根據法律規定,需由被告常駐地址所在地區的人民法院負責處理;若是被告的常駐地址與其經常居住地不相符的情況,則應交由其經常居住地相關的人民法院來負責審理。至于對法人單位或者其他非自然人組織發起的民事訴訟案件,同樣需要由被告常駐地址所在地區的人民法院負責審理。如果同一個訴訟案件涉及到多個被告,且他們的常駐地址和經常居住地分別位于兩個以上不同的人民法院轄區內,那么各個相關的人民法院均享有對此案的審判權。【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