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保險財產分割的慣例處理
離婚保險財產分割的慣例處理
然而,人身保險類別的賠償款或現金價值不可置換或分割,例如以個體作為投保人因患病或遭受傷害所獲得的保險賠付應視為個人財產,不論其在結婚前后獲取,皆不能列為夫婦共同財富進行分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導讀然而,人身保險類別的賠償款或現金價值不可置換或分割,例如以個體作為投保人因患病或遭受傷害所獲得的保險賠付應視為個人財產,不論其在結婚前后獲取,皆不能列為夫婦共同財富進行分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離婚案件中,可供分配的保險資產僅限為婚姻期間購買之險種,包括商業保險及社會保險中的養老保險部分。然而,人身保險類別的賠償款或現金價值不可置換或分割,例如以個體作為投保人因患病或遭受傷害所獲得的保險賠付應視為個人財產,不論其在結婚前后獲取,皆不能列為夫婦共同財富進行分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離婚保險財產分割的慣例處理
然而,人身保險類別的賠償款或現金價值不可置換或分割,例如以個體作為投保人因患病或遭受傷害所獲得的保險賠付應視為個人財產,不論其在結婚前后獲取,皆不能列為夫婦共同財富進行分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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