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入職日期與試用期的關聯
正式入職日期與試用期的關聯
在正式工作前,即試用期未結束時,皆可視為正式入職前。對于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試用期僅有一次。若勞動合同僅簽訂試用期,則該期間無效,應視作勞動合同期限。此乃法律規定之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導讀在正式工作前,即試用期未結束時,皆可視為正式入職前。對于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試用期僅有一次。若勞動合同僅簽訂試用期,則該期間無效,應視作勞動合同期限。此乃法律規定之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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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律師解析:在正式工作前,即試用期未結束時,皆可視為正式入職前。對于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試用期僅有一次。若勞動合同僅簽訂試用期,則該期間無效,應視作勞動合同期限。此乃法律規定之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正式入職日期與試用期的關聯
在正式工作前,即試用期未結束時,皆可視為正式入職前。對于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試用期僅有一次。若勞動合同僅簽訂試用期,則該期間無效,應視作勞動合同期限。此乃法律規定之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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