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愈加嚴重,對其處理便需更加審慎,所搜集證據需更為細致入微、齊全完整、精確無誤,偵查及訴諸法律程序時限確會有所延長,畢竟相關材料之收集和梳理需要投入相當時間。判決輕重雖與拘留期限有關,然非絕對條件,主要還取決于案情復雜性以及偵破所需時間。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