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簽可能帶來的后果
代簽可能帶來的后果
首先,無代理權、越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仍使用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且相對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時,此代理行為視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其次,若行為人在無代理權、越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未得到被代理人追認,則對被代理人無效,由行為人獨自承擔責任。再者,若行為人在無代理權、越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經被代理人追認,則對被代理人生效,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最后,若代簽行為獲得合法授權或事后追認,其效力等同于被代理人親自簽署,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導讀首先,無代理權、越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仍使用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且相對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時,此代理行為視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其次,若行為人在無代理權、越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未得到被代理人追認,則對被代理人無效,由行為人獨自承擔責任。再者,若行為人在無代理權、越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經被代理人追認,則對被代理人生效,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最后,若代簽行為獲得合法授權或事后追認,其效力等同于被代理人親自簽署,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代簽可能產生多種不良后果:首先,無代理權、越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仍使用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且相對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時,此代理行為視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其次,若行為人在無代理權、越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未得到被代理人追認,則對被代理人無效,由行為人獨自承擔責任;再者,若行為人在無代理權、越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經被代理人追認,則對被代理人生效,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最后,若代簽行為獲得合法授權或事后追認,其效力等同于被代理人親自簽署,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代簽可能帶來的后果
首先,無代理權、越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仍使用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且相對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時,此代理行為視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其次,若行為人在無代理權、越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未得到被代理人追認,則對被代理人無效,由行為人獨自承擔責任。再者,若行為人在無代理權、越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經被代理人追認,則對被代理人生效,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最后,若代簽行為獲得合法授權或事后追認,其效力等同于被代理人親自簽署,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為你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