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辭退員工的法律賠償
企業辭退員工的法律賠償
若服務期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則視為一年。如未滿六個月,則僅需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導讀若服務期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則視為一年。如未滿六個月,則僅需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根據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需依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服務年限,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為基礎進行支付。若服務期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則視為一年;如未滿六個月,則僅需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企業辭退員工的法律賠償
若服務期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則視為一年。如未滿六個月,則僅需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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