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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司股東通過決議決定解散公司,并應在15天內組建清算組開始清算流程。清算組在30日內需通知全體債權人申報債權,并在60日內通過報紙進行公告。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財務報表及財產清單后,應制定清算方案,并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將優先用于償還債務,剩余部分再由股東分配;若仍有未清償債務,則須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完成后,清算組需制作清算報告,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后,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同時發布公司終止公告。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