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設立規定
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設立規定
當事人和法定代表人可委派一至兩名代理人參與案件審理。其代理人群體包括。(一)律師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或工作人員。(三)由社區、單位及相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相較于舊版,新規對代理人范圍進行了嚴格限制,剔除了需經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僅保留了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近親或工作人員以及社區、單位及相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然而,新版《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性條款第68條指出,除上述群體外,當事人亦可委托其他公民擔任代理人。但無民事行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者以及法院認為不宜擔任代理人者,均不得成為代理人。當事人和法定代表人可委派一至兩名代理人參與案件審理。
導讀當事人和法定代表人可委派一至兩名代理人參與案件審理。其代理人群體包括。(一)律師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或工作人員。(三)由社區、單位及相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相較于舊版,新規對代理人范圍進行了嚴格限制,剔除了需經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僅保留了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近親或工作人員以及社區、單位及相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然而,新版《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性條款第68條指出,除上述群體外,當事人亦可委托其他公民擔任代理人。但無民事行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者以及法院認為不宜擔任代理人者,均不得成為代理人。當事人和法定代表人可委派一至兩名代理人參與案件審理。
自2013年起生效的新版《民事訴訟法》第58條宣布:當事人和法定代表人可委派一至兩名代理人參與案件審理。其代理人群體包括:(一)律師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或工作人員;(三)由社區、單位及相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相較于舊版,新規對代理人范圍進行了嚴格限制,剔除了需經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僅保留了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近親或工作人員以及社區、單位及相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然而,新版《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性條款第68條指出,除上述群體外,當事人亦可委托其他公民擔任代理人。但無民事行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者以及法院認為不宜擔任代理人者,均不得成為代理人。當事人和法定代表人可委派一至兩名代理人參與案件審理。
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設立規定
當事人和法定代表人可委派一至兩名代理人參與案件審理。其代理人群體包括。(一)律師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或工作人員。(三)由社區、單位及相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相較于舊版,新規對代理人范圍進行了嚴格限制,剔除了需經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僅保留了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近親或工作人員以及社區、單位及相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然而,新版《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性條款第68條指出,除上述群體外,當事人亦可委托其他公民擔任代理人。但無民事行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者以及法院認為不宜擔任代理人者,均不得成為代理人。當事人和法定代表人可委派一至兩名代理人參與案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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