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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人身侵害的受害者,其在接受治療和恢復期間因醫療、工作收入的減少而產生的各種費用如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必要的營養費,應由賠償義務方承擔相應責任。若受害者因此次傷害致殘,則需額外支付生活所需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失去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其中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康復護理、繼續治療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同樣由賠償義務方負責賠償。當受害者不幸離世時,賠償義務方除了要按照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第一款中的相關費用外,還須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為處理喪事而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