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相關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相關規定
在勞資關系持續期間,因工資問題產生糾紛時,勞動者申請仲裁可不受時效約束。但在勞資關系結束后,應于一年內提出仲裁。同時,此處特別指出“禁止雙重標準”,即同一類勞動爭議不能同時適用兩種不同的時效規則。【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導讀在勞資關系持續期間,因工資問題產生糾紛時,勞動者申請仲裁可不受時效約束。但在勞資關系結束后,應于一年內提出仲裁。同時,此處特別指出“禁止雙重標準”,即同一類勞動爭議不能同時適用兩種不同的時效規則。【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依據法律,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時效為一年,自權利受損之日起算。在勞資關系持續期間,因工資問題產生糾紛時,勞動者申請仲裁可不受時效約束;但在勞資關系結束后,應于一年內提出仲裁。同時,此處特別指出“禁止雙重標準”,即同一類勞動爭議不能同時適用兩種不同的時效規則。【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相關規定
在勞資關系持續期間,因工資問題產生糾紛時,勞動者申請仲裁可不受時效約束。但在勞資關系結束后,應于一年內提出仲裁。同時,此處特別指出“禁止雙重標準”,即同一類勞動爭議不能同時適用兩種不同的時效規則。【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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