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面臨起訴時的自我保護措施
擔保人面臨起訴時的自我保護措施
1.若屬連帶擔保,債權人有權從中挑選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其還款,易于執行者優先受償。若為普通擔保,先追索債務人的財產,仍有欠款余留,則由擔保人負責償還。2.若擔保人與債務人未約定擔保形式或形式模糊不清,擔保人需按連帶擔保承擔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導讀1.若屬連帶擔保,債權人有權從中挑選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其還款,易于執行者優先受償。若為普通擔保,先追索債務人的財產,仍有欠款余留,則由擔保人負責償還。2.若擔保人與債務人未約定擔保形式或形式模糊不清,擔保人需按連帶擔保承擔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抵押主要分為普通擔保與連帶擔保兩大類,擔保人受理訴訟時應對策略如下:1. 若屬連帶擔保,債權人有權從中挑選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其還款,易于執行者優先受償。若為普通擔保,先追索債務人的財產,仍有欠款余留,則由擔保人負責償還。2. 若擔保人與債務人未約定擔保形式或形式模糊不清,擔保人需按連帶擔保承擔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擔保人面臨起訴時的自我保護措施
1.若屬連帶擔保,債權人有權從中挑選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其還款,易于執行者優先受償。若為普通擔保,先追索債務人的財產,仍有欠款余留,則由擔保人負責償還。2.若擔保人與債務人未約定擔保形式或形式模糊不清,擔保人需按連帶擔保承擔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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