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選擇離開公司,通常情況下是無需承擔任何法律上的違約金責任的。然而,若貴司與該位在職員工簽署了相關的服務期協議,那么當這位員工決定離職并違背了雙方對于服務期的約定時,貴司有權依照相應的條款向其提出合理的賠償需求。值得關注的是,違約金數額的設定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能夠超出貴司為該員工所提供的培訓費用總量。此外,貴司更不能要求該員工支付高于服務期尚未履行完畢的那部分培訓費用的違約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