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是否需負連帶責任
董事是否需負連帶責任
負責。若董事違背忠誠或盡責義務,對公司造成損失。或者直接侵犯公司利益,公司有權以原告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董事負起責任。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導讀負責。若董事違背忠誠或盡責義務,對公司造成損失。或者直接侵犯公司利益,公司有權以原告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董事負起責任。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解讀:負責。若董事違背忠誠或盡責義務,對公司造成損失;或者直接侵犯公司利益,公司有權以原告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董事負起責任。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董事是否需負連帶責任
負責。若董事違背忠誠或盡責義務,對公司造成損失。或者直接侵犯公司利益,公司有權以原告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董事負起責任。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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