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的程序體系涵蓋了三個層面:普通程序,即由行政機關按照法定流程開展立案、調查及決定等環節;簡易程序,這是行政機關可以在現場直接做出決定的操作模式;以及聽證程序,這是根據聽證會的結果來確定處罰決策的過程。這一系列程序均受到法律的嚴密監管與規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