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分公司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
設立分公司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
必要。設立分公司需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雖未有明確法律要求提交此類決議,但在實踐操作中,許多工商機構已不再以此為必要材料,然涉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公司變更形態等重大事宜,仍須股東大會審議批準方能進行。因此,建議在設立分公司之前依法召開股東大會并做好決議記錄及相關文件準備工作。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導讀必要。設立分公司需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雖未有明確法律要求提交此類決議,但在實踐操作中,許多工商機構已不再以此為必要材料,然涉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公司變更形態等重大事宜,仍須股東大會審議批準方能進行。因此,建議在設立分公司之前依法召開股東大會并做好決議記錄及相關文件準備工作。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律師提示:必要。設立分公司需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雖未有明確法律要求提交此類決議,但在實踐操作中,許多工商機構已不再以此為必要材料,然涉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公司變更形態等重大事宜,仍須股東大會審議批準方能進行。因此,建議在設立分公司之前依法召開股東大會并做好決議記錄及相關文件準備工作。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設立分公司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
必要。設立分公司需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雖未有明確法律要求提交此類決議,但在實踐操作中,許多工商機構已不再以此為必要材料,然涉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公司變更形態等重大事宜,仍須股東大會審議批準方能進行。因此,建議在設立分公司之前依法召開股東大會并做好決議記錄及相關文件準備工作。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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