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的共有屬性如何認定
房產的共有屬性如何認定
2.婚前由任一方承租使用,婚后用共同資產購買的房產。3.婚前由雙方共同積累所得支付購買的公有住房、商品住宅、經濟適用住宅等房產。4.婚前由某一方單獨購買或自建,婚后以共同財產重建的房產,僅對重建部分屬于共有人共有。5.婚前父母出資購置且明確表示贈予雙方的房產。6.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產,若無明確表示贈予某一方則視為贈予雙方。7.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繼承的房產歸夫妻共有,除非遺囑明確規定只歸某一方所有。8.基于員工勞動人事關系和工齡等因素分配的福利性房產,如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導讀2.婚前由任一方承租使用,婚后用共同資產購買的房產。3.婚前由雙方共同積累所得支付購買的公有住房、商品住宅、經濟適用住宅等房產。4.婚前由某一方單獨購買或自建,婚后以共同財產重建的房產,僅對重建部分屬于共有人共有。5.婚前父母出資購置且明確表示贈予雙方的房產。6.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產,若無明確表示贈予某一方則視為贈予雙方。7.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繼承的房產歸夫妻共有,除非遺囑明確規定只歸某一方所有。8.基于員工勞動人事關系和工齡等因素分配的福利性房產,如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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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內共同購買的公有住房、商品住宅、經濟適用住宅及私人房產;2.婚前由任一方承租使用,婚后用共同資產購買的房產;3.婚前由雙方共同積累所得支付購買的公有住房、商品住宅、經濟適用住宅等房產;4.婚前由某一方單獨購買或自建,婚后以共同財產重建的房產,僅對重建部分屬于共有人共有;5.婚前父母出資購置且明確表示贈予雙方的房產;6.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產,若無明確表示贈予某一方則視為贈予雙方;7.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繼承的房產歸夫妻共有,除非遺囑明確規定只歸某一方所有;8.基于員工勞動人事關系和工齡等因素分配的福利性房產,如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房產的共有屬性如何認定
2.婚前由任一方承租使用,婚后用共同資產購買的房產。3.婚前由雙方共同積累所得支付購買的公有住房、商品住宅、經濟適用住宅等房產。4.婚前由某一方單獨購買或自建,婚后以共同財產重建的房產,僅對重建部分屬于共有人共有。5.婚前父母出資購置且明確表示贈予雙方的房產。6.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產,若無明確表示贈予某一方則視為贈予雙方。7.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繼承的房產歸夫妻共有,除非遺囑明確規定只歸某一方所有。8.基于員工勞動人事關系和工齡等因素分配的福利性房產,如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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