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進行清算的必要條件
公司進行清算的必要條件
(1)營業期屆滿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 因合并或分立需解散。(4)依據法律被吊銷執照、關閉或撤銷。(5)公司經營陷入困境,持續存在將導致股東權益遭受重大損害且無他法可以解決,經持有全數股東表決權超過10%之股東申請解散。(6)無法償還到期債務,進入破產清算階段。【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導讀(1)營業期屆滿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 因合并或分立需解散。(4)依據法律被吊銷執照、關閉或撤銷。(5)公司經營陷入困境,持續存在將導致股東權益遭受重大損害且無他法可以解決,經持有全數股東表決權超過10%之股東申請解散。(6)無法償還到期債務,進入破產清算階段。【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可依據以下情形進行清算:(1)營業期屆滿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 因合并或分立需解散;(4)依據法律被吊銷執照、關閉或撤銷;(5)公司經營陷入困境,持續存在將導致股東權益遭受重大損害且無他法可以解決,經持有全數股東表決權超過10%之股東申請解散;(6)無法償還到期債務,進入破產清算階段。【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進行清算的必要條件
(1)營業期屆滿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 因合并或分立需解散。(4)依據法律被吊銷執照、關閉或撤銷。(5)公司經營陷入困境,持續存在將導致股東權益遭受重大損害且無他法可以解決,經持有全數股東表決權超過10%之股東申請解散。(6)無法償還到期債務,進入破產清算階段。【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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