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續申請所需材料
存續申請所需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簽署之《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2)審批機關批準文件(含批復與批準證書副本)。(3)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于分立事宜的決議。(4)因分立而設定的存續及新設公司間的分立協議。(5)修訂后的公司章程。(6)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7)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證件復印件。(8)《董事、監事、經理/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情況表》。(9)分立公告發布的報紙樣本。(10)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11)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12)公司營業執照正本與副本原件。(13)其他相關文件。若在分立過程中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則需按照相關規定提供相應資料。如有需要,還須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意見。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十三條;
導讀(1)由法定代表人簽署之《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2)審批機關批準文件(含批復與批準證書副本)。(3)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于分立事宜的決議。(4)因分立而設定的存續及新設公司間的分立協議。(5)修訂后的公司章程。(6)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7)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證件復印件。(8)《董事、監事、經理/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情況表》。(9)分立公告發布的報紙樣本。(10)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11)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12)公司營業執照正本與副本原件。(13)其他相關文件。若在分立過程中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則需按照相關規定提供相應資料。如有需要,還須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意見。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十三條;
存續分立之情形下,存續公司僅需提供如下材料即可進行業務變更注冊:(1)由法定代表人簽署之《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2)審批機關批準文件(含批復與批準證書副本);(3)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于分立事宜的決議;(4)因分立而設定的存續及新設公司間的分立協議;(5)修訂后的公司章程;(6)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7)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證件復印件;(8)《董事、監事、經理/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情況表》;(9)分立公告發布的報紙樣本;(10)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11)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12)公司營業執照正本與副本原件;(13)其他相關文件。若在分立過程中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則需按照相關規定提供相應資料。如有需要,還須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意見。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存續申請所需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簽署之《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2)審批機關批準文件(含批復與批準證書副本)。(3)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于分立事宜的決議。(4)因分立而設定的存續及新設公司間的分立協議。(5)修訂后的公司章程。(6)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7)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證件復印件。(8)《董事、監事、經理/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情況表》。(9)分立公告發布的報紙樣本。(10)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11)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12)公司營業執照正本與副本原件。(13)其他相關文件。若在分立過程中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則需按照相關規定提供相應資料。如有需要,還須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意見。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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