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糾紛訴訟中如何確定訴訟主體資格
股權轉讓糾紛訴訟中如何確定訴訟主體資格
二、如股東因優先購買權遭受侵害而提起訴訟,應將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列為被告,若已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則需將公司納入第三人范疇。三、股份有限公司在年度利潤分配中發行新股,以及股東大會對向原有股東發放新股類型及數量做出決議時,若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股東有權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訴訟。四、若公司未能及時更新股東名冊并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股權轉讓雙方均可以此為由起訴公司,要求辦理轉讓手續。若轉讓合同明確約定轉讓方負有協助義務但未履行,受讓方可同時起訴轉讓方和公司。五、若股權轉讓合同的受讓方與轉讓方就合同效力或履行產生爭議,原則上僅需列明轉讓方和受讓方為當事人。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公司法》第三十二條。《公司法》第七十一條。《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導讀二、如股東因優先購買權遭受侵害而提起訴訟,應將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列為被告,若已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則需將公司納入第三人范疇。三、股份有限公司在年度利潤分配中發行新股,以及股東大會對向原有股東發放新股類型及數量做出決議時,若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股東有權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訴訟。四、若公司未能及時更新股東名冊并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股權轉讓雙方均可以此為由起訴公司,要求辦理轉讓手續。若轉讓合同明確約定轉讓方負有協助義務但未履行,受讓方可同時起訴轉讓方和公司。五、若股權轉讓合同的受讓方與轉讓方就合同效力或履行產生爭議,原則上僅需列明轉讓方和受讓方為當事人。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公司法》第三十二條。《公司法》第七十一條。《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一、若公司通過違反法律或章程限定股東股權轉讓,又或是以股東會議或董事會決議強制轉讓股權,甚至擅自決定股權轉讓價格、支付期限等條款,股東可據此起訴公司,主張權益受損。二、如股東因優先購買權遭受侵害而提起訴訟,應將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列為被告,若已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則需將公司納入第三人范疇。三、股份有限公司在年度利潤分配中發行新股,以及股東大會對向原有股東發放新股類型及數量做出決議時,若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股東有權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訴訟。四、若公司未能及時更新股東名冊并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股權轉讓雙方均可以此為由起訴公司,要求辦理轉讓手續;若轉讓合同明確約定轉讓方負有協助義務但未履行,受讓方可同時起訴轉讓方和公司。五、若股權轉讓合同的受讓方與轉讓方就合同效力或履行產生爭議,原則上僅需列明轉讓方和受讓方為當事人。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公司法》第三十二條《公司法》第七十一條《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公司法》第三十二條《公司法》第七十一條《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股權轉讓糾紛訴訟中如何確定訴訟主體資格
二、如股東因優先購買權遭受侵害而提起訴訟,應將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列為被告,若已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則需將公司納入第三人范疇。三、股份有限公司在年度利潤分配中發行新股,以及股東大會對向原有股東發放新股類型及數量做出決議時,若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股東有權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訴訟。四、若公司未能及時更新股東名冊并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股權轉讓雙方均可以此為由起訴公司,要求辦理轉讓手續。若轉讓合同明確約定轉讓方負有協助義務但未履行,受讓方可同時起訴轉讓方和公司。五、若股權轉讓合同的受讓方與轉讓方就合同效力或履行產生爭議,原則上僅需列明轉讓方和受讓方為當事人。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公司法》第三十二條。《公司法》第七十一條。《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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