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合同詐騙的差異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合同詐騙的差異
前者,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違反了國家金融監管條例,通過不當途徑吸收公眾資金,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后者,即合同詐騙,則是在簽訂和履行合同時,采用虛假陳述等手段,非法獲取他人財產。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導讀前者,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違反了國家金融監管條例,通過不當途徑吸收公眾資金,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后者,即合同詐騙,則是在簽訂和履行合同時,采用虛假陳述等手段,非法獲取他人財產。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非吸與合同詐騙本質上存在差異。前者,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違反了國家金融監管條例,通過不當途徑吸收公眾資金,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后者,即合同詐騙,則是在簽訂和履行合同時,采用虛假陳述等手段,非法獲取他人財產。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合同詐騙的差異
前者,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違反了國家金融監管條例,通過不當途徑吸收公眾資金,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后者,即合同詐騙,則是在簽訂和履行合同時,采用虛假陳述等手段,非法獲取他人財產。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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